2011年 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 2011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月26日,国务院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各地要确定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二套房房贷首付比例提高至60%,拉开了限购、限外和限贷 2011年1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第二套房的房贷首付从原来的不低于50%改为不低于60%。同时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截至2月22日晚,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青岛、南京、成都、南宁、太原、贵阳、哈尔滨、石家庄、武汉等16个城市出台了相关细则。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部征收营业税。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正式实施房产税,深圳宣布成为第三个房产税试点城市。 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通知称,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重庆市1月27日晚公布当地的房产税细则,征税对象主要针对该市主城区内的独栋商品住宅、超过成交均价2倍的高档住房,以及外地人在该市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该市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其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2011年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 2011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25%,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31%。 4月17日电(记者王宇王培伟)中国人民银行17日宣布,从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今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在过去一季度里先后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同时,这也是央行自去年以来准备金率的第十次上调。 此次上调之后,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20.5%的历史高位。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意在进一步收缩银行体系的宽裕流动性。据估算,上调0.5个百分点后,可一次性冻结银行资金3600多亿元。 5月1日,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从今天(5月1日)开始一二手房销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为每套房明码标价,以打击价格欺诈现象。
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有以下情况:
《契税条例》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另外,《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 210 号)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做出了新的规定: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 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限于 1998年 6月 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细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所购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所购面积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规定缴纳。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北京买卖房政策做为一个购房者,时刻关注购房新政出台是必要的,只有了解最新的购政策我们才能把握最佳时间购房。那么现下的购房政策,对于2014北京购房资格条件有哪些?这样才能有效的了解到2014北京购房资格条件有哪些! 北京买卖房政策一: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北京买卖房政策二: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北京买卖房政策三: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 北京买卖房政策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北京买卖房政策五: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北京买卖房政策六:集体户口没有以上限制,但是集体户口现在不视为北京户口,你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这样才能在京买房。 北京买卖房政策通过个税方式验核购房资格,需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自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至少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为 零),缴纳年份不能中断,补缴无效。 北京买卖房政策根据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京政办发[2011]8号)规定,名下无住房的非北京市户籍家庭在京购房,应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确定,连续5年缴纳社保的认定标准为:自提出申请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连续60个月缴纳养老保险,且提出申请之 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加紧进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又叫“小产权房”。2014年小产权房由于产权不完善,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即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朱留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朱留华在会上透露,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解读,国土部严禁登记发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只调查统计,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不登记发证,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意见》规定,很多购房人选择购买小产权房,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所以价格便宜,为了很多暂取这点蝇头小利,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自2012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前不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根据2014年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已经确定登记完成逾70%在国土资源部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气会。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对于“撤村建居”后,去年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发证《意见》提出,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意见》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在房管局交易大厅我们还可以查询到“房改房”的即时信息以及户主所享有的优惠政策。通过查询。(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二、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1,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说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2)出售、抵押: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据专家介绍、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交换的,如果此套房屋几易其手,房屋的实际“年龄”不就无从查起了吗?事实并非如此,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中级职称100㎡,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通过了解。标准价,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据了解。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按标准价购房的,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产权归个人所有,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弄清“房改房”产权“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实际拥有几套“房改房”的信息。如若房屋存在查封或抵押,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拥有一套以上“房改房”,则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据了解,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消费者可以了解到此套“房改房”是否存在被查封和抵押的情况,并能够查询到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这样来看,从产权证上看不出“房改房”的真实“年龄”,消费者可以根据房产证和户主的相关证件,到房管局交易大厅查询该房屋的档案,这样可以确定“房改房”的实际“年龄”。同时、高级职称120㎡的房改政策一、房改房购买条件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